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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重大重点题材创作扶持项目

时间:2023-06-30访问量:1214

申报时间:2023年6月12日至2023年7月17日

申报主体:

  主要用于扶持入选省级重大重点题材优秀舞台艺术作品重大文艺赛事展演活动。

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具备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增强人民精神力量,推动云南文艺事业繁荣发展。

(二)申报项目的知识产权等归属申报主体,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和法律纠纷。申报项目作品权益属多方所有的,以合作作品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须得到合作者或权益所有者书面授权。

(三)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项目和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完整性和相关性负责,所申报的项目在创作扶持资金的扶持范围内,具备组织实施的必要条件,有明确的实施计划、合理的实施周期、明细的经费预算。

(四)往年申报项目未完成或未通过结项验收的项目,不得再申报新项目;曾经申报但未获得立项扶持且未作重大修改的项目,不得连续申报;曾获得往年创作扶持资金的项目,若进行重大改版升级的,可申请给予滚动资助;除延续项目外,往年度得到创作扶持资金资助项目,不再重复资助;同一项目同一年度,只能在本办法明确的扶持范围中选择其中一种进行申报。

 

申报材料:

(一)云南省省级重大重点题材创作扶持资金项目申请表(2023年度);

(二)相关指示、批文、文件、论证报告的原件或复印件;

(三)作品剧本、初稿、大纲、梗概、策划文案、草图、小样等文字材料和相关音频、视频资料;

(四)作品改编授权书、合作协议书、合作作品申报授权书、主创人员聘用合同等有效文本的原件或复印件;

(五)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供盖章纸质申请表一式6份,用计算机如实准确填写,A4纸双面打印。

(六)其他材料

补助方式:资金补助

  省级重大重点题材优秀舞台艺术作品

(一)歌剧、舞剧、音乐剧(歌舞剧)、杂技剧按照每台不高于700万元的标准分别给予限额补助;

(二)戏曲、话剧、儿童剧、音乐会按照每台不高于500万元的标准分别给予限额补助;

(三)舞台节目按照每个不高于80万元的标准分别给予限额补助。

    演出推广项目—重大文艺赛事展演活动:

(一)对参加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旅游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等)组织的国家重大文艺赛事、展演及大型文体活动的项目,演出结束后,给予适当补助;

(二)对参加省委省政府安排的重要演出推广活动的项目,给予不高于150万元的补助;

(三)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奖励的优秀舞台剧目开展省外巡演活动的项目,给予不高于300万元的补助(巡演场次不少于3个省份6场演出)。

  获奖作品奖励资金:

(一)对获得中共中央宣传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获得文华奖的优秀舞台剧目,每个给予800万元的奖励;

(二)对获得中国文学艺术联合会舞蹈荷花奖、曲艺牡丹奖、杂技金菊奖等国家级项目的优秀舞台剧目,每个给予500万元的奖励;舞台节目每个给予50万元的奖励。

(三)获得不同奖项的同一项目,按照最高奖项给予一次性奖励,不予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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